
硼替佐米、Bortezomib、万珂、Velcade
适用于成人患者的治疗,包括多发性骨髓瘤(既往未经治疗及复发/难治性)和套细胞淋巴瘤(既往未经治疗及至少接受过一次治疗后复发或进展)。[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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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药仅供静脉注射或皮下注射使用,严禁通过其他途径给药。两种给药途径对应的复溶浓度不同,计算给药体积时需格外谨慎。
推荐起始剂量为1.3mg/m²,静脉注射复溶浓度为1mg/mL,皮下注射复溶浓度为2.5mg/mL。
对于既往接受过硼替佐米治疗且应答有效、停药至少6个月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可考虑再次给药,给药剂量可采用末次耐受剂量。静脉注射时,应在3-5秒内完成推注。
硼替佐米需与口服美法仑(9mg/m²)和口服泼尼松(60mg/m²)联合用药,治疗周期为9个,每个周期6周。
第1-4个周期:硼替佐米每周给药2次,给药时间为每个周期的第1、4、8、11、22、25、29、32天,两次给药间隔至少72小时。
第5-9个周期:硼替佐米每周给药1次,给药时间为每个周期的第1、8、22、29天,两次给药间隔至少72小时。
在开始硼替佐米联合美法仑、泼尼松的任一治疗周期前,需满足以下条件:血小板计数至少达到70×10⁹/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至少达到1×10⁹/L;非血液学毒性已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
若前一周期出现持续性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减少伴出血,下一周期美法仑剂量降低25%。
若给药当日(非第1天)血小板计数低于30×10⁹/L或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0.75×10⁹/L,暂停硼替佐米给药。
若连续多个周期因毒性反应多次暂停硼替佐米给药,将硼替佐米剂量降低一个等级,即从1.3mg/m²降至1mg/m²,或从1mg/m²降至0.7mg/m²。
若出现3级及以上非血液学毒性,暂停硼替佐米治疗,直至毒性反应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重新给药时剂量降低一个等级。若为周围神经病变相关疼痛或感觉异常,剂量调整参考表5相关要求。
硼替佐米需与静脉注射利妥昔单抗(375mg/m²)、环磷酰胺(750mg/m²)、多柔比星(50mg/m²)及口服泼尼松(100mg/m²)联合用药(VcR-CAP方案),治疗周期为6个,每个周期3周。硼替佐米需在利妥昔单抗之前给药,给药频率为每周2次,连续给药2周,给药时间为每个周期的第1、4、8、11天,随后停药10天(第12-21天)。若患者在第6个周期首次出现治疗应答,推荐额外增加2个治疗周期,总周期数达8个。两次给药间隔至少72小时。
除第1周期外,每个周期第1天给药前需满足以下条件:血小板计数至少达到100×10⁹/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至少达到1.5×10⁹/L;血红蛋白水平至少达到8g/dL(4.96mmol/L);非血液学毒性已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若治疗过程中出现3级及以上血液学毒性(周围神经病变除外)或3级及以上非血液学毒性,立即暂停硼替佐米给药,剂量调整如下:
血液学毒性:若出现3级及以上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计数低于25×10⁹/L,暂停硼替佐米给药最长2周,直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0.75×10⁹/L及以上,且血小板计数恢复至25×10⁹/L及以上;若毒性反应未缓解,需停用硼替佐米;若毒性反应缓解,重新给药时剂量降低一个等级。
非血液学毒性:暂停硼替佐米给药,直至毒性反应恢复至2级及以下,重新给药时剂量降低一个等级。若为周围神经病变相关疼痛或感觉异常,剂量调整参考表5相关要求。
硼替佐米推荐剂量为1.3mg/m²,每周给药2次,连续给药2周,给药时间为每个周期的第1、4、8、11天,随后停药10天(第12-21天),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若治疗周期超过8个,可采用上述标准给药方案;对于复发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也可采用维持治疗方案:每周给药1次,连续给药4周,给药时间为第1、8、15、22天,随后停药13天(第23-35天)。两次给药间隔至少72小时。
复发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再次给药时,可单药治疗或联合地塞米松治疗。
若治疗过程中出现3级非血液学毒性或4级血液学毒性(周围神经病变除外),立即暂停硼替佐米给药,直至毒性反应缓解,重新给药时剂量降低25%,即从1.3mg/m²降至1mg/m²,或从1mg/m²降至0.7mg/m²。
对于既往存在周围神经病变或具有高风险的患者,可优先考虑皮下注射给药。对于既往存在重度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需充分评估风险获益比后,再决定是否使用硼替佐米。若治疗过程中出现新发或加重的周围神经病变,需降低给药剂量或调整给药频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级周围神经病变(无症状,仅深腱反射消失或感觉异常)且无疼痛或功能障碍:无需调整剂量。
1级周围神经病变伴疼痛或2级周围神经病变(中度症状,影响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将硼替佐米剂量降至1mg/m²。
2级周围神经病变伴疼痛或3级周围神经病变(重度症状,影响自我照料的日常生活活动):暂停硼替佐米给药,直至毒性反应缓解,重新给药时剂量降至0.7mg/m²,且改为每周给药1次。
4级周围神经病变(危及生命,需紧急干预):永久停用硼替佐米。
轻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调整起始剂量。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第1个治疗周期起始剂量需降至0.7mg/m²,后续剂量可根据患者耐受性,逐步调整至1mg/m²或进一步降至0.5mg/m²。
肝功能损害程度对应的胆红素和谷草转氨酶(AST)水平及剂量调整方案如下:
轻度:胆红素≤1倍正常上限(ULN)且AST>ULN,或胆红素>1-1.5倍ULN且AST任意水平,无需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胆红素>1.5-3倍ULN且AST任意水平,起始剂量降至0.7mg/m²。
重度:胆红素>3倍ULN且AST任意水平,起始剂量降至0.7mg/m²。
硼替佐米单瓶含药量(3.5mg)可能超过患者单次所需剂量,计算给药剂量时需谨慎,避免用药过量。皮下注射时,需轮换注射部位(大腿或腹部),新注射部位需与既往注射部位间隔至少1英寸,严禁在压痛、瘀青、红斑或硬结部位注射。
若皮下注射后出现局部反应,可将复溶浓度调整为1mg/mL(原皮下注射复溶浓度为2.5mg/mL),或改为静脉注射给药。硼替佐米属于危险药物,需严格遵循相关特殊操作和处置规程。
复溶操作需严格遵循无菌技术,仅可使用0.9%氯化钠注射液作为稀释剂,复溶后溶液应澄清无色。
不同给药途径对应的复溶体积不同,静脉注射复溶后浓度为1mg/mL,皮下注射复溶后浓度为2.5mg/mL,具体复溶方案如下:
静脉注射:每瓶3.5mg的硼替佐米,加入3.5mL0.9%氯化钠注射液复溶,最终浓度为1mg/mL。
皮下注射:每瓶3.5mg的硼替佐米,加入1.4mL0.9%氯化钠注射液复溶,最终浓度为2.5mg/mL。给药剂量需个体化,避免过量。根据患者体表面积(BSA)计算给药体积,公式如下:
静脉注射给药体积(mL)=硼替佐米剂量(mg/m²)×患者体表面积(m²)。
皮下注射给药体积(mL)=硼替佐米剂量(mg/m²)×患者体表面积(m²)。
每瓶硼替佐米均配有给药途径标识贴纸,配制完成后需将贴纸贴于注射器上,提醒医护人员采用正确给药途径。给药前需肉眼检查复溶后溶液,若出现浑浊、变色或可见颗粒物,严禁使用。
复溶后稳定性:硼替佐米未开封药瓶在原包装中避光保存,有效期至包装标注日期。复溶后溶液不含抗菌防腐剂,需在配制后8小时内完成给药,可在25℃条件下保存,可置于原药瓶或注射器中,在室内正常光照下总保存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医嘱,密切关注耐受情况和不良反应,并定期复查。如有疑问或出现不适,应及时咨询医生或药师。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获批于2021年11月4日,FDA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02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