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给药周期
本品推荐剂量为15mg/m2,连续静脉输注3小时以上,每8小时一次,连续3天。患者可预先使用常规止吐药。
2、后续给药周期
每6周重复一个周期。推荐至少重复4个周期。然而,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的患者可以治疗4个周期以上。如果患者能继续获益可以持续用药。
3、依据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值进行的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
如果经过前一个周期的本品治疗,血液学恢复(ANC≥l,000/μL,血小板≥50,000/μL)需要超过6周,则下一周期的治疗应延迟,且剂量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时性的调整:
恢复时间超过6周,但少于8周-本品给药应延迟2周,且重新开始治疗剂量减少到11 mg/m2,每8小叫一次,(33mg/m2/天,99mg/m2/周期):
恢复时间超过8周,但少于10周-患者应进行疾病进展的评估(通过骨髓穿刺评估),如未出现进展,本品给药应延迟2周以上,重新开始时剂量应减少到11 mg/m2,每8小时一次(33mg/m2/天,99mg/m2/周期),然后在接下来的周期中,根据临床情况维持或增加剂量。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非血液学毒性,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毒性恢复:1)血清肌酊≥2mg/dL:2)SGPT,总胆红素≥2倍ULN;3)活动性或未控制的感染。
4、老年患者用药
老年患者剂量通常和成年人相同,出现毒性按照一般人群的原则进行剂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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