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治疗肺小细胞癌、恶性淋巴瘤、急性白血病、膀胱癌、绒毛膜癌时,每日给予60-100mg/m2(体表面积)的本药,连续滴注5天后停药3周,以此为一个疗程,按照医嘱重复给药,用药剂量可以根据疾病、症状适当增减。
2、如果用于治疗胚胎细胞瘤,需要采用已建立的标准与其他抗恶性肿瘤剂联合治疗,此时需要每日连续滴注100mg/m2(体表面积)的本药,使用5天后需停药16天,以此为一个疗程,按照医嘱重复给药。
3、与其他抗恶性肿瘤剂联合治疗小儿恶性固体肿瘤(尤因肉瘤家族肿瘤、横纹肌肉瘤、神经母瘤、视网膜母瘤、肝母瘤以及其他肝脏原发性恶性肿瘤、肾母瘤以及其他肾脏原发性恶性肿瘤)时,建议每日给予100-150mg/m2(体表面积)的本药,连续滴注3-5天后停药3周,以此为一个疗程,按照医嘱重复给药。需注意根据疾病、症状、合并使用的其他抗恶性肿瘤剂,剂量及给药天数可适当减少。
4、用于肿瘤特异性t细胞输注治疗的预处理时,根据再生医疗等产品的用法及用量或使用方法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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