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波生坦(Bosentan)用于治疗肺动脉高压(WHO第1组),可改善运动能力并减少临床恶化,也适用于3岁及以上特发性或先天性PAH儿科患者。用药须按年龄体重给药,并重点监测肝毒性与胚胎-胎儿毒性。
初始剂量: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共4周。维持剂量:初始剂量后,增至每次125mg口服,每日两次。
每日两次高于125mg的剂量似乎未带来足以抵消肝毒性风险增加的额外获益。
3至12岁:体重4kg至8kg:每次16mg口服,每日两次;体重大于8kg至16kg:每次32mg口服,每日两次;体重大于16kg至24kg:每次48mg口服,每日两次;体重大于24kg至40kg:每次64mg口服,每日两次。
大于12岁:体重低于40kg: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体重大于40kg: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共4周,然后增至每次125mg口服,每日两次。
每日早晚口服两次,波生坦(Bosentan)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
泌尿生殖系统:育龄女性仅在妊娠试验阴性后开始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每月进行妊娠试验;停药后1个月也必须获得阴性妊娠试验。
血液学:在1个月和3个月后测定血红蛋白浓度,此后每3个月测定一次。
肝脏:开始治疗前测定肝转氨酶水平,此后每月测定;并相应调整治疗。
波生坦(Bosentan)禁用于妊娠期。基于动物数据,妊娠期间使用波生坦(Bosentan)很可能导致重大出生缺陷。尚无波生坦(Bosentan)用于妊娠妇女的可靠人类数据,其对人类的潜在风险尚不明确。育龄女性在开始治疗前必须排除妊娠,妊娠期不应启动或继续波生坦(Bosentan)治疗。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在治疗前、治疗期间每月及停药后1个月,均须确认妊娠试验阴性。若月经延迟或怀疑妊娠,应立即联系医生进行妊娠试验。
治疗期间及停药后1个月,必须使用两种可接受的避孕方式。一种高效方法(宫内节育器或输卵管绝育);或联合方法(激素避孕+屏障避孕,或两种屏障方法)。
若伴侣选择输精管结扎作为避孕方式,仍须同时使用激素或屏障方法。
波生坦(Bosentan)可能损害有生育潜力男性的生育力,且对生育力的影响是否可逆尚不明确。
由于母乳喂养婴儿可能面临严重不良反应的风险,包括液体潴留和肝毒性,在波生坦(Bosentan)治疗期间停止哺乳。
不建议调整。
轻度肝功能障碍:不建议调整。中度至重度肝功能障碍和/或转氨酶升高大于正常上限3倍:应避免使用。
无需调整剂量。
如果肝转氨酶升高伴有肝毒性临床症状(如恶心、呕吐、发热、腹痛、黄疸、异常嗜睡或乏力)或胆红素达正常上限2倍,应停用本药。
ALT/AST大于正常上限3倍且小于等于5倍:用另一次转氨酶检测确认;若确认,将剂量减至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或中断治疗,并至少每2周监测转氨酶水平。若转氨酶水平恢复至治疗前值,酌情继续或重新引入治疗。若重新引入本药,应为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应在3天内检查转氨酶水平。
ALT/AST大于正常上限5倍但小于等于8倍:用另一次转氨酶检测确认;若确认,停止治疗并至少每2周监测转氨酶水平。一旦转氨酶水平恢复至治疗前值,考虑以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重新引入治疗;应在3天内检查转氨酶水平。
ALT/AST大于正常上限8倍:应停止治疗,且由于在这些情况下缺乏重新引入经验,不应考虑重新引入。
ALT/AST大于正常上限3倍且小于等于5倍:用另一次转氨酶检测确认;若确认,中断治疗,无需先减量。若转氨酶水平恢复至治疗前值,按治疗中断前所用剂量重新引入;应在3天内检查转氨酶水平。
ALT/AST大于正常上限5倍但小于等于8倍:用另一次转氨酶检测确认;若确认,停止治疗并至少每2周监测转氨酶水平。一旦转氨酶水平恢复至治疗前值,考虑按治疗中断前所用剂量重新引入治疗;应在3天内检查转氨酶水平。
ALT/AST大于正常上限8倍:应停止治疗,且由于在这些情况下缺乏重新引入经验,不应考虑重新引入。
初始和维持剂量: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两次。
初始剂量:根据个体耐受性,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一次或隔日一次。
在开始利托那韦前至少36小时停用波生坦(Bosentan);开始利托那韦后至少10天,根据个体耐受性以每次62.5mg口服、每日一次或隔日一次重新开始波生坦(Bosentan)。
保存在20°C至25°C的已打开泡罩中,最多保存7天。
FDA要求波生坦(Bosentan)实施风险评估与缓解策略(REMS)。它包括确保安全使用的要素和实施系统。
ALT和AST升高至正常上限3倍的情况可能发生,偶尔伴有胆红素升高;这些变化是潜在严重肝毒性的标志。开始治疗前必须测定血清转氨酶水平,此后每月测定。转氨酶升高需要密切关注;基线转氨酶升高(大于正常上限3倍)的患者通常应避免使用本药,因为肝毒性监测可能更困难。如果肝转氨酶升高伴有肝毒性临床症状(如恶心、呕吐、发热、腹痛、黄疸或异常嗜睡或乏力)或胆红素升高至正常上限2倍或以上,应停止治疗。在这些情况下尚无重新引入本药的经验。
根据动物数据,孕妇使用本药很可能导致重大出生缺陷。育龄女性在开始治疗前必须排除妊娠,并且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1个月内必须每月使用2种可接受的避孕方式(除非患者已放置宫内节育器[IUD]或已行输卵管绝育,此时无需其他避孕);激素避孕药,包括口服、注射、透皮和植入式避孕药,不应作为唯一避孕方式,因为其在接受本药的患者中可能无效。还必须每月进行妊娠试验。
参考资料: 欧洲药监局说明书更新于2019年3月12日,说明书网址:https://www.ema.europa.eu/en/medicines/human/EPAR/tracl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