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肝脏毒性
在高达2.5%的 FILSPARI 治疗患者中观察到 ALT 或 AST 升高至少3倍ULN,包括经再激发证实的病例 [见不良反应]。虽然在临床试验中,在 FILSPARI 治疗患者中未观察到胆红素同时升高 > 2倍 ULN 或肝衰竭病例,但一些内皮素受体拮抗剂已导致转氨酶升高、肝毒性和肝衰竭。为了降低潜在严重肝毒性的风险,在开始治疗前和治疗期间前12个月每月测量一次血清转氨酶水平和总胆红素,然后在治疗期间每3个月测量一次 [请参见用法用量]。
建议出现提示肝毒性症状(恶心、呕吐、右上腹疼痛、疲乏、厌食、黄疸、深色尿、发热或瘙痒)的患者立即停止 FILSPARI 治疗并就医。如果治疗期间任何时间转氨酶水平异常,应中断 FILSPARI 治疗,并按照建议进行监测 [见用法用量]。
仅当肝酶水平和胆红素恢复至治疗前值且仅在未出现肝毒性临床症状的患者中考虑重新开始 FILSPARI 治疗 [见用法用量]。
在开始给药前,转氨酶升高 (> 3x ULN) 的患者应避免开始 FILSPARI 治疗,因为在这些患者中监测肝毒性可能更困难,这些患者发生严重肝毒性的风险可能增加 [请参见用法用量、以及警告和注意事项]。
2、胚胎-胎仔毒性
根据动物生殖研究的数据,妊娠患者使用 FILSPARI 可能会对胎儿造成危害,因此妊娠期间禁用。告知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在开始 FILSPARI 治疗前、治疗期间每月一次和停止治疗后1个月获得妊娠试验结果。建议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在开始治疗前、治疗期间和停止 FILSPARI 治疗后1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参见用法用量、警告和注意事项和特殊人群用药]。
3、FILSPARI REMS
对于所有患者,由于肝毒性和胚胎-胎儿毒性风险,FILSPARI只能通过 REMS 下的限制性项目获得,称为 FILSPARI REMS [见禁忌症、警告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
FILSPARI REMS 的重要要求包括:
1)处方医生必须通过入组和完成培训。
2)所有患者在开始治疗前必须入组FILSPARI REMS,并遵守监测要求 [参见用法用量、警告和注意事项、特殊人群用药]。
3)分发 FILSPARI 的药房必须通过 FILSPARI REMS 认证,并且必须仅分发给授权接受 FILSPARI 的患者。
4、低血压
在接受 ARB 和内皮素受体拮抗剂 (ERA) 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低血压,并在 FILSPARI 临床研究中观察到低血压。在 PROTECT 试验中,与厄贝沙坦相比,接受 FILSPARI 治疗的患者低血压相关不良事件(一些严重事件,包括头晕)的发生率更高 [见不良反应]。
在有低血压风险的患者中,考虑消除或调整其他抗高血压药物和维持适当的容量状态。
如果停用或减少其他抗高血压药物后仍发生低血压,应考虑降低 FILSPARI 剂量或中断给药。一过性低血压反应不是进一步给予 FILSPARI 的禁忌症,一旦血压稳定,可给予FILSPARI。
5、急性肾损伤
定期监测肾功能。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可引起急性肾损伤。肾功能可能部分依赖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活性的患者(如,肾动脉狭窄、慢性肾病、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容量不足患者)使用 FILSPARI 时可能存在发生急性肾损伤的特殊风险。如果患者在接受 FILSPARI 治疗期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下降,应考虑暂停或停止治疗。
6、高钾血症
定期监测血清钾,并进行适当治疗。晚期肾病患者或同时服用升钾药物(如钾补充剂、保钾利尿剂)或使用含钾盐替代品的患者发生高钾血症的风险增加。可能需要减量或停用 FILSPARI [参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
7、液体潴留
使用内皮素受体拮抗剂可能发生体液潴留,在 FILSPARI 临床研究中也观察到体液潴留 [见不良反应]。尚未在心力衰竭患者中评价FILSPARI。
如果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液体潴留,应评价患者,确定原因和是否有必要开始或调整利尿剂治疗剂量,然后考虑调整 FILSPARI 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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