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mg;20mg;40mg;50mg;60mg;80mg。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用于已接受至少1种既往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与地塞米松联合,用于已接受至少4种既往治疗、且疾病对至少2种蛋白酶体抑制剂、至少2种免疫调节剂和一种抗CD38单克隆抗体耐药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用于复发或难治性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非特指型,包括由滤泡性淋巴瘤转化而来的DLBCL,在至少2线全身治疗后使用。
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SVd):塞利尼索(selinexor)100mg口服,每周一次,在每周第1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与硼替佐米1.3mg/m2皮下注射联合,每周一次,在每周第1天给药,连续4周后停药1周;地塞米松20mg口服,每周两次,在每周第1天和第2天给药。
与地塞米松联合:塞利尼索(selinexor)80mg口服,在每周第1天和第3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与地塞米松20mg口服联合,在每周第1天和第3天每次给予塞利尼索(selinexor)时同服。
塞利尼索(selinexor)60mg口服,在每周第1天和第3天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应每天同一时间服用。整片用水吞服;不要掰开、咀嚼、压碎或分割药片。
如果漏服或延迟给药,在下一个定期安排的时间服用下一剂。
如果患者呕吐一剂,不应重复该剂量,并应在下一个定期安排的日期服用下一剂。
多发性骨髓瘤与硼替佐米和地塞米松联合(SVd):起始剂量为100mg每周一次;第一次降低为80mg每周一次;第二次降低为60mg每周一次;第三次降低为40mg每周一次;第四次降低为永久停止治疗。
多发性骨髓瘤与地塞米松联合(Sd):起始剂量为80mg,在每周第1天和第3天给药,每周总计160mg;第一次降低为100mg每周一次;第二次降低为80mg每周一次;第三次降低为60mg每周一次;第四次降低为永久停止治疗。
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起始剂量为60mg,在每周第1天和第3天给药,每周总计120mg;第一次降低为40mg,在每周第1天和第3天给药,每周总计80mg;第二次降低为60mg每周一次;第三次降低为40mg每周一次;第四次降低为永久停止治疗。
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为25,000至低于75,000/mcL时,任何一次发生均将剂量降低1个剂量水平。血小板计数为25,000至低于75,000/mcL并伴同时出血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出血消退后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按指南给予血小板输注。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mcL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至少50,000/mcL;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
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为0.5至1x10^9/L且不伴发热时,任何一次发生均将剂量降低1个剂量水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低于0.5x10^9/L或出现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x10^9/L或更高;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
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g/dL时,任何一次发生均将剂量降低1个剂量水平;按指南给予输血。出现危及生命的后果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血红蛋白直至水平恢复至8g/dL或更高;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按指南给予输血。
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为50,000至低于75,000/mcL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本药一次给药;以相同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本药。血小板计数为25,000至低于50,000/mcL且不伴出血时,首次发生中断治疗;监测直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至少50,000/mcL;降低1个剂量水平。血小板计数为25,000/mcL至低于50,000/mcL并伴同时出血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至少50,000/mcL;出血消退后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按指南给予血小板输注。血小板计数低于25,000/mcL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至少50,000/mcL;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按指南给予血小板输注。
中性粒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为0.5至低于1x10^9/L且不伴发热时,首次发生中断治疗;监测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x10^9/L或更高;以相同剂量水平重新开始。复发时中断治疗;监测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x10^9或更高;按指南给予生长因子;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低于0.5x10^9/L或出现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1x10^9/L;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
贫血:血红蛋白低于8g/dL时,任何一次发生均将剂量降低1个剂量水平;按指南给予输血。出现危及生命的后果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血红蛋白直至水平恢复至8g/dL或更高;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按指南给予输血。
恶心和呕吐:1级或2级恶心,即经口摄入减少,但不伴显著体重减轻、脱水或营养不良,或1级或2级呕吐,即每天5次或更少发作时,任何一次发生均继续治疗并开始额外的抗恶心药物。3级恶心,即经口热量或液体摄入不足,或3级或更高呕吐,即每天6次或更多发作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恶心或呕吐缓解至2级或更低或基线;开始额外的抗恶心药物;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
腹泻:2级,即较基线每日增加4至6次排便时,首次发生继续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第二次及后续发生将剂量降低1个剂量水平并给予支持治疗。3级或更高,即较基线每日增加7次或更多排便,提示需住院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监测直至腹泻缓解至2级或更低;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
体重减轻和厌食:体重减轻10%至低于20%,或厌食伴显著体重减轻或营养不良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并给予支持治疗;监测直至体重恢复至超过基线体重的90%;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
低钠血症:钠水平为130mmol/L或更低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并提供支持治疗;监测直至钠水平恢复至130mmol/L或更高;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
疲劳:持续超过7天的2级或3级疲劳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疲劳缓解至1级或基线;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
眼部毒性:2级,不包括白内障,任何一次发生均进行眼科评估;中断治疗并提供支持治疗;监测直至眼部症状缓解至1级或基线;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3级或以上,不包括白内障,任何一次发生均永久停止治疗;进行眼科评估。
其他非血液学不良反应:3级或4级,即危及生命时,任何一次发生均中断治疗;监测直至缓解至2级或更低;以低1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治疗。
无。
尚未在18岁以下患者中确定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30°C(86°F)或以下储存。
有脱水风险考虑静脉补液。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使用5-HT3拮抗剂和/或其他抗恶心药物的预防性伴随治疗。
在基线和治疗期间按指征监测全血细胞计数(CBC)及分类、标准血液化学、体重、营养状态和容量状态。需要在前3个月内更频繁监测。
整个服药期间维持充足液体和热量摄入。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更新于2025年9月26日,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1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