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压升高:血压升高是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受体(VEGFR)抑制剂类抗肿瘤药物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之一。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服用阿帕替尼可引起血压升高,一般为轻到中度,多在服药后1周左右出现,常规的降压药物一般可以控制。服药期间应常规监测血压的变化,如有需要应在专科医师指导下进行降压治疗或调整本品剂量。如发生3/4级血压升高,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3/4级血压升高,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对于高血压危象的患者,发生期间应停用本品。
2、蛋白尿 / 肾功能损伤:蛋白尿是VEGFR抑制剂类抗肿瘤药物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之一。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服用阿帕替尼可引起蛋白尿。上市后监测到重度蛋白尿、肾病综合征、肾功能异常、急性肾损伤等不良事件报告,可能与本品使用、其他合并用药或患者基础疾病有关。当用于肾功能不全患者时应谨慎和密切监测,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患者,或已经合并使用可能对肾功能产生潜在影响的其他药物的患者应重点关注。用药期间建议患者定期检查尿常规及肾功能,在用药的最初两个月内应定期例如每2周检查1次尿常规,之后每4周检查1次,发生蛋白尿时请及时就医。如发生≥2级的蛋白尿,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2级的蛋白尿,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连续2次尿蛋白≥ ++ 者,须进行24小时尿蛋白测定,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3、皮肤毒性:手足综合征(手掌、足底红肿疼痛或指端红斑)是服用本品后最常见的皮肤不良反应,通常为轻中度(1~2 级)。1 级手足综合征定义为出现下列任一现象:手和 / 或足的麻木、感觉迟钝 / 感觉异常、麻刺感、红斑和 / 或不影响正常活动的不适;2级定义为手和 / 或足的疼痛性红斑和肿胀和 / 或影响患者日常工作的不适;3级定义为手和 /或足的湿性脱屑、溃疡、水疱或严重的疼痛和 / 或使患者不能工作或进行日常工作的严重不适。如果发生手足综合征,可在医师指导下采取一些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包括:加强皮肤护理,保持皮肤清洁,避免继发感染;避免压力或摩擦;使用润肤霜或润滑剂,局部使用含尿素和皮质类固醇成分的乳液或润滑剂;必要时局部使用抗真菌或抗生素治疗。如连续出现3次≥ 2级的手足综合征,且有加重趋势的,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2级的手足综合征,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4、出血:VEGFR抑制剂类抗肿瘤药物有可能增加出血的风险。在晚期胃腺癌或胃 - 食管结合部腺癌和晚期肝细胞癌Ⅲ期临床研究中,均排除了有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晚期胃腺癌或胃 - 食管结合部腺癌研究中未发现本品相对安慰剂组明显增加出血的风险,但晚期肝细胞癌Ⅲ期临床研究中本品可能较安慰剂组增加出血风险,故应提醒临床医生用药时密切关注。对合并用华法林抗凝的患者应常规监测凝血酶原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并注意临床出血迹象,一旦发生出血迹象,应及时停药。
对于重度(3/4级)出血的患者,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重度(3/4级)出血,可下调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凝血功能异常(APTT > 1.5×ULN 或 INR > 1.5)的患者未被纳入阿帕替尼临床研究中,因此尚不明确本部分人群使用阿帕替尼的风险。凝血功能异常患者应慎用本品,服用本品期间应严密监测凝血酶原时间和国际标准化比率,一旦出现严重(3/4级)异常,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严重(3/4级)异常,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5、肝脏毒性: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服用阿帕替尼可引起一过性转氨酶升高或总胆红素升高,大多为1~2级。在晚期肝细胞癌Ⅲ期临床研究中,阿帕替尼组约20%的患者基础肝功能较差。阿帕替尼组受试者在治疗期间,血胆红素升高的发生率为35%,其中≥3级的发生率为5.1%;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的发生率为38.1%,其中≥3级的发生率为7.8%;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的发生率为24.9%,其中≥3级的发生率为2.7%。尚未在中重度肝功能(Child-Pugh B 或 C)不全人群中进行专门研究,既往肝功能不全患者在服用阿帕替尼时应谨慎和密切监测(建议在用药最初的两个月内定期如每2周检测一次肝功能)。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禁用。当患者发生3/4级转氨酶或总胆红素升高时,建议暂停用药,同时需监测血清转氨酶及总胆红素直至其水平明显下降后可恢复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3/4级不良反应,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若丙氨酸氨基转氨酶>5×ULN 且总胆红素>2×ULN,应立刻停止使用阿帕替尼,并积极对症处理,每周检查肝功能直至其恢复至基线水平。
6、心脏毒性: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服用阿帕替尼可能会引起心电图异常,包括QT间期延长或窦性心动过缓。应慎用于已知有QT间期延长病史的患者、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患者或者有相关基础心脏疾病、心动过缓和电解质紊乱的患者。用药期间应注意严密监测心电图和心脏功能。如发生3/4级不良反应,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3/4级不良反应,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对于出现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 50%的患者建议停药。
7、其他注意事项:
1)腹泻:腹泻患者服用本品可能会影响本品的吸收,故应积极治疗导致腹泻的疾病,好转后可在医师指导下服用本品。
服用本品期间如发生3/4级腹泻,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3/4级腹泻,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2)伤口愈合并发症:未进行服用阿帕替尼对伤口愈合影响的专门研究。在阿帕替尼临床研究中排除了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伤口未愈合的患者。鉴于手术后患者何时再服用阿帕替尼的经验有限,建议手术前及手术后的30天内,暂时停止服用本品。
3)对驾驶及操纵机器能力的影响:在本品治疗期间,可能会出现乏力的症状,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纵机器时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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