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唑替尼是一种抗癌药,用于非小细胞肺癌。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ALK阳性)的治疗,它的用药剂量需要严格遵守医嘱。
克唑替尼推荐剂量为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治疗持续时间: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青年患者推荐剂量为280毫克/平方米体表面积,口服,每日两次。
治疗持续时间: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17-1.51平方米:4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52-1.69平方米:4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5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克唑替尼在复发或难治性系统性ALK阳性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的老年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必要时,可通过组合不同规格的胶囊来达到所需剂量。
对于出现胃肠道毒性反应的患者,应给予标准的止吐和止泻药物。
建议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使用止吐药,以预防恶心和呕吐症状。
对于存在脱水风险的患者,应考虑采用静脉或口服补液的方式。
并根据临床指征及时补充电解质。
推荐剂量为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治疗持续时间: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1岁及以上儿童推荐剂量为280毫克/平方米体表面积,口服,每日两次。治疗持续时间: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17-1.51平方米:4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52-1.69平方米:4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5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在开具本药处方前,需评估儿童患者吞服完整胶囊的能力。
必要时,可通过组合不同规格的胶囊来达到所需剂量。
儿童患者用药时需在成人监护下进行。
对于出现胃肠道毒性反应的患者,应给予标准的止吐和止泻药物。建议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使用止吐药,以预防恶心和呕吐症状。
对于存在脱水风险的患者,应考虑采用静脉或口服补液的方式。并根据临床指征及时补充电解质。
1岁及以上儿童推荐剂量为280毫克/平方米体表面积,口服,每日两次。治疗持续时间: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17-1.51平方米:4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52-1.69平方米:4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5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在开具本药处方前,需评估儿童患者吞服完整胶囊的能力。
必要时,可通过组合不同规格的胶囊来达到所需剂量。
儿童患者用药时需在成人监护下进行。
对于出现胃肠道毒性反应的患者,应给予标准的止吐和止泻药物。建议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使用止吐药,以预防恶心和呕吐症状。
对于存在脱水风险的患者,应考虑采用静脉或口服补液的方式。并根据临床指征及时补充电解质。
ALK阳性或ROS1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ALK阳性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成人患者
轻至中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89毫升/分钟):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钟)且无需透析治疗: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ALK阳性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的儿童及青年患者、ALK阳性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的儿童患者
轻至中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89毫升/分钟):无需调整剂量。
重度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30毫升/分钟)且无需透析治疗。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应永久停用本药。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体表面积1.17-1.69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ALK阳性或ROS1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ALK阳性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成人患者
轻度肝功能不全(谷草转氨酶>正常值上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倍。或谷草转氨酶水平不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倍至1.5倍):无需调整剂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谷草转氨酶水平不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至3倍):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重度肝功能不全(谷草转氨酶水平不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3倍):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ALK阳性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的儿童及青年患者、ALK阳性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的儿童患者
轻度肝功能不全(谷草转氨酶>正常值上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倍。或谷草转氨酶水平不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倍至1.5倍):无需调整剂量。
中度肝功能不全(谷草转氨酶水平不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至3倍):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17-1.69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4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重度肝功能不全(谷草转氨酶水平不限,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3倍):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应永久停用本药。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体表面积1.17-1.69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正常值上限的5倍,且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应暂停用药,直至指标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正常值上限的3倍,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正常值上限的3倍,且同时合并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无胆汁淤积或溶血情况):应永久停用本药。
对于ALK阳性或ROS1阳性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ALK阳性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成人患者,不良反应剂量调整如下:
第一次剂量降低: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第二次剂量降低: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若患者无法耐受250毫克每日一次的剂量:应永久停用本药。
血液系统毒性反应(淋巴细胞减少症除外,除非合并出现机会性感染等临床事件):
3级毒性反应:应暂停用药,直至指标恢复至2级或以下,之后按原剂量恢复用药。
4级毒性反应:应暂停用药,直至指标恢复至2级或以下,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有症状的心动过缓(可能为重度,具有临床意义,需进行医疗干预):应暂停用药,直至患者症状缓解或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需评估患者正在使用的可能导致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以及降压药物。
若确定了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并停用或调整剂量:待患者症状缓解或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后,可按原剂量恢复用药。
若未确定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无法停用/调整相关合并用药剂量:待患者症状缓解或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后,需按下调后的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需进行紧急医疗干预):
若未确定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若确定了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并停用或调整剂量:待患者症状缓解或心率恢复至≥60次/分钟后,可按250毫克每日一次的剂量恢复用药,并密切监测患者情况。
若再次出现心动过缓:应永久停用本药。
任何级别的药物相关性间质性肺病/肺炎:应永久停用本药。
经两次独立心电图检查证实,校正心率后的QT间期(QTc)>500毫秒:应暂停用药,直至QT间期恢复至基线水平或<481毫秒,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校正心率后的QT间期(QTc)>500毫秒,或较基线水平延长≥60毫秒,且合并出现尖端扭转型室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体征:应永久停用本药。
4级眼部疾病导致的视力丧失:在对重度视力丧失情况进行评估期间,应暂停用药。
合并使用强效CYP4503A酶抑制剂时的剂量调整方案
应避免合并使用强效CYP4503A酶抑制剂。
若无法避免合并使用:需将本药剂量调整为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停用强效CYP4503A酶抑制剂后:可恢复使用合并用药前的本药剂量。
对于ALK阳性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的儿童及青年患者、ALK阳性炎症性肌纤维母细胞瘤的儿童患者,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如下:
第一次剂量降低: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第二次剂量降低:应永久停用本药。
第一次剂量降低: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第二次剂量降低: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若患者经过两次剂量降低后仍无法耐受本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第一次剂量降低: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第二次剂量降低: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若患者经过两次剂量降低后仍无法耐受本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第一次剂量降低:4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第二次剂量降低: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若患者经过两次剂量降低后仍无法耐受本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9/L(首次出现):应暂停用药,直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恢复至>1.0×10^9/L,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5×10^9/L(第二次出现):
若再次出现时合并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感染:应永久停用本药。
若为单纯性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选择永久停用本药,或暂停用药直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恢复至>1.0×10^9/L,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的患者经过1次剂量降低后、体表面积≥0.81平方米的患者经过2次剂量降低后,若仍无法耐受本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血红蛋白<8克/分升:应暂停用药,直至血红蛋白水平恢复至≥8克/分升,之后按原剂量恢复用药。
危及生命的贫血(需进行紧急医疗干预):应暂停用药,直至血红蛋白水平恢复至≥8克/分升,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若再次出现贫血:应永久停用本药。
血小板计数为25-50×10^9/L且合并出血症状:应暂停用药,直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10^9/L且出血症状缓解,之后按原剂量恢复用药。
血小板计数<25×10^9/L:应暂停用药,直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50×10^9/L,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若再次出现血小板减少:应永久停用本药。
有症状的心动过缓(可能为重度,具有临床意义,需进行医疗干预):应暂停用药,直至患者静息心率恢复至符合相应年龄段的标准(基于同年龄组正常参考值的第2.5百分位数),具体标准如下:
1岁至<2岁:心率≥91次/分钟。
2-3岁:心率≥82次/分钟。
4-5岁:心率≥72次/分钟。
6-8岁:心率≥64次/分钟。
>8岁:心率≥60次/分钟。
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需进行紧急医疗干预):
若未确定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若确定了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并停用或调整剂量:待患者症状缓解或心率恢复至上述标准后,可按第二次剂量降低后的水平恢复用药,并密切监测患者情况。
若再次出现心动过缓:应永久停用本药。
腹泻:3级腹泻(每日排便次数较基线水平增加≥7次、大便失禁、需住院治疗)或4级腹泻(危及生命,需进行紧急医疗干预),且经最大剂量的药物治疗后症状仍未缓解:应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恶心:3级恶心(经治疗后仍无法正常进食超过3天,需进行医疗干预),且经最大剂量的药物治疗后症状仍未缓解:应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呕吐:3级呕吐(24小时内呕吐次数超过6次,且持续超过3天,需进行医疗干预,如鼻饲或住院治疗)或4级呕吐(危及生命,需进行紧急医疗干预),且经最大剂量的药物治疗后症状仍未缓解:应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的患者经过1次剂量降低后、体表面积≥0.81平方米的患者经过2次剂量降低后,若仍无法耐受本药:应永久停用本药。
任何级别的药物相关性间质性肺病/肺炎:应永久停用本药。
1级视觉症状(轻度症状)或2级视觉症状(中度症状,影响患者完成与年龄相符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需密切监测患者症状,任何异常均应及时报告眼科专科医生。对于2级眼部疾病,可考虑降低剂量。
3级或4级眼部疾病导致的视力丧失(视力显著下降):若经评估未发现其他明确病因,应永久停用本药。
经两次独立心电图检查证实,校正心率后的QT间期(QTc)>500毫秒:应暂停用药,直至QT间期恢复至基线水平或<481毫秒,之后按下调后的下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
校正心率后的QT间期(QTc)>500毫秒,或较基线水平延长≥60毫秒,且合并出现尖端扭转型室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体征:应永久停用本药。
应避免合并使用强效CYP4503A酶抑制剂。
若无法避免合并使用:需根据患者体表面积调整剂量,具体方案如下:
体表面积0.6-0.8平方米:应永久停用本药。
体表面积0.81-1.16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一次。
体表面积1.17-1.69平方米:20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1.7平方米:250毫克,口服,每日两次。
停用强效CYP4503A酶抑制剂后:可恢复使用合并用药前的本药剂量。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dosage/crizotin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