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帕唑帕尼(Pazopanib)需要持续用药,具体剂量需咨询专业医生。
每日一次口服800毫克,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每日一次口服800毫克,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帕唑帕尼应在空腹状态下服用,餐前至少1小时或餐后至少2小时,应整片吞服,不可压碎。
如果漏服一剂,且距离下一次服药时间不足12小时,则不应补服。
应在开始用药前,以及治疗开始后的第3、5、7、9周监测血清肝功能指标(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胆红素);此后在第3个月和第4个月进行监测,并定期复查。
在开始治疗前应控制好血压,并在治疗开始后的第一周内监测血压,之后应经常监测。
应在开始治疗前监测甲状腺功能,之后定期复查。
应进行基线及定期的心电图检查,并维持电解质平衡。
对于有心脏功能障碍风险(包括既往接受过蒽环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建议进行基线及定期监测左心室射血分数和充血性心力衰竭。
建议进行基线及定期尿常规检查,并随访检测24小时尿蛋白。
对于轻度至中度肾功能损伤的患者,不建议进行剂量调整。对于重度肾功能损伤的患者,尚无相关数据可供参考。
对于轻度肝功能损伤(即总胆红素低于或等于正常值上限,且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高于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在正常值上限的1至1.5倍之间,无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如何)的患者,不建议进行剂量调整。
对于中度肝功能损伤(总胆红素在正常值上限的1.5至3倍之间,无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如何)或重度肝功能损伤(总胆红素在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无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如何)的患者,应考虑使用该药的替代药物,或将剂量减至每日一次口服200毫克。
对于重度肝功能损伤(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的3倍,无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如何)的患者,不建议使用该药。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若仅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且其值在正常值上限的3至8倍之间:应继续治疗,并每周监测肝功能,直至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
若仅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且其值超过正常值上限的8倍:应暂停治疗,直至其改善至1级或基线水平;若肝毒性的获益大于风险,可在恢复治疗时将剂量减至每日一次不超过400毫克,并在随后8周内每周检测血清肝功能指标;若在减量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超过正常值上限3倍的情况再次出现,则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超过正常值上限3倍,同时伴有胆红素升高超过正常值上限2倍:应永久停止治疗,并持续监测直至症状缓解。对于仅有轻度、间接(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即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超过正常值上限3倍,则应按照上述“仅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的建议进行处理。
首次剂量减量:每日一次,口服400毫克。
第二次剂量减量:每日一次,口服200毫克。
首次剂量减量:每日一次,口服600毫克。
第二次剂量减量:每日一次,口服400毫克。
若患者无法耐受第二次剂量减量,则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出现症状或达到3级:应暂停治疗,直至改善至低于3级;之后根据医学判断决定是否恢复治疗。
若达到4级: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为2级:应暂停治疗,直至改善至1级或以下;之后以减量后的剂量恢复治疗;若在中断治疗并减量后再次出现2级出血,则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为3级或4级:应永久停止治疗。
任何级别:均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为3级:应暂停治疗,若经处理至少一周后情况稳定,可按原剂量恢复治疗。
若为4级:应永久停止治疗。
任何级别:均应永久停止治疗。
任何级别:均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为2级或3级:应暂停治疗,之后根据医学判断决定是否恢复治疗。
若为4级:应永久停止治疗。
任何级别:均应永久停止治疗。
任何级别:均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为2级或3级:应减量并启动或调整降压治疗;若在减量和调整降压治疗后高血压仍维持3级,则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为4级或出现高血压危象: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24小时尿蛋白达到3克或以上:应暂停治疗,直至改善至1级或以下;之后以减量后的剂量恢复治疗;若24小时尿蛋白未从3克或以上水平改善,或在减量后复发,则应永久停止治疗。
若确诊为肾病综合征:应永久停止治疗。
应避免同时使用强效CYP4503A4抑制剂,应考虑换用其他药物,或将帕唑帕尼的剂量减至每日一次口服400毫克。
应避免同时使用强效CYP4503A4诱导剂,可换用其他无或仅有极小酶诱导作用的合用药物。对于无法避免长期使用强效CYP4503A4诱导剂的患者,不建议使用帕唑帕尼。
应避免同时使用胃酸减少剂,若无法避免合用,可考虑使用短效抗酸药代替质子泵抑制剂和H2受体拮抗剂,短效抗酸药应与帕唑帕尼的服用时间间隔数小时。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pazopan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