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姆塞替尼(Vimseltinib)是一种激酶抑制剂,可抑制集落刺激因子1受体(CSF-1R)。
维姆塞替尼用于治疗有症状的腱鞘巨细胞瘤(TGCT)成人患者,这些患者的手术切除可能会导致功能受限加重或严重并发症。
在开始治疗前,需获取肝功能检查结果(即AST、ALT、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ALP]和γ-谷氨酰转移酶[GGT])。对于已有AST、ALT、ALP升高、活动性肝脏或胆道疾病,或总胆红素或直接胆红素高于正常值上限(ULN)的患者,请勿开始用药。
应确认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妊娠状态。
在治疗的前2个月,每月进行两次肝功能检查,然后在治疗的第一年内每3个月检查一次;此后,根据临床需要进行检查。
每周两次口服给药,可与食物同服或不与食物同服。
每次给药间隔至少72小时,且每周应在同一天服用,遵循泡罩包装上制造商提供的给药时间表。
整粒吞服胶囊,请勿打开、压碎或咀嚼胶囊。
每次口服30毫克,每周两次。
继续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如果漏服时间不超过48小时,应尽快补服;下一次给药按常规时间进行。如果漏服时间超过48小时,则应跳过该次剂量,并在常规时间进行下一次给药。
如果在服药后30分钟内发生呕吐,应重复给药。如果服药后超过30分钟才发生呕吐,则按常规时间进行下一次给药。
若治疗期间出现肝毒性,可能需暂时中断治疗、减少剂量和/或永久停药。
第一次减量:每周两次剂量为20毫克
第二次减量:每周两次剂量为14毫克
肝毒性严重程度:ALT和/或AST>正常值上限(ULN)的3-5倍,且总胆红素升高至ULN的2倍以内,或总胆红素升高至ULN的2倍以内。
剂量调整:暂停治疗并监测肝功能,直至AST和ALT恢复至基线水平或≤3倍ULN,且胆红素恢复至基线水平。若已排除可能导致急性肝衰竭的高风险药物性肝损伤(Hy'slaw),则以次低剂量水平(见表1)恢复用药;若不良反应在4周内未缓解,则永久停药。
肝毒性严重程度:ALT和/或AST>ULN的3-5倍,且总胆红素升高至>2倍ULN,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ALP<2倍ULN,或总胆红素>2倍ULN。
剂量调整:暂停治疗并监测肝功能,直至AST和ALT恢复至基线水平或≤3倍ULN,且胆红素恢复至基线水平。若已排除Hy'slaw,则以次低剂量水平(见表1)恢复用药;若不良反应在4周内未缓解,则永久停用维姆塞替尼。
肝毒性严重程度:AST和/或ALT升高至>ULN的5-8倍,且总胆红素≤ULN且无临床症状。
剂量调整:暂停治疗并监测肝功能,直至AST和ALT恢复至≤3倍ULN或基线水平;若不良反应在4周内未缓解,则永久停用维姆塞替尼。
肝毒性严重程度:AST和/或ALT升高>ULN的5-8倍,且总胆红素升高至>ULN,或INR>1.5,或ALP>2倍ULN。
剂量调整:永久停药。
肝毒性严重程度:AST和/或ALT升高>ULN的8倍。
剂量调整:永久停药。
应避免与P-糖蛋白(P-gp)底物合用。如果无法避免合用,应在服用P-gp底物前至少4小时服用维姆塞替尼,除非该底物药物的处方信息中另有建议。
对于轻度肝功能损害(胆红素≤ULN且AST>ULN,或胆红素>1至1.5倍ULN且AST不限)的患者,不建议调整剂量。
尚未在中度(胆红素>1.5至3倍ULN且AST不限)或重度(胆红素>3倍ULN且AST不限)肝功能损害患者中进行研究。
在轻度至中度肾功能损害(eGFR≥30mL/min)患者中,未观察到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差异。
对于重度肾功能损害(eGFR<30mL/min)患者,无特定剂量建议。
无特定剂量建议。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尚未明确。
使用另一种靶向CSF1R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时,曾报告出现严重和致命的肝毒性。
避免用于已有AST或ALT浓度升高、总胆红素或直接胆红素>ULN、或患有活动性肝脏或胆道疾病(包括ALP升高)的患者。
在治疗开始前、治疗的前2个月每两周一次,以及治疗的第一年内每3个月一次,监测肝功能指标,包括AST、ALT、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ALP和GGT;此后,根据临床需要进行监测。
可能需要暂时中断治疗、减少剂量或永久停药。
基于动物数据,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
尚无人类数据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出生缺陷或流产风险。
应在开始治疗前确认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妊娠状态。
20毫克胶囊含有FD&C黄色5号(酒石黄),可能在某些易感患者中引起过敏反应(包括支气管哮喘)。
14毫克和20毫克胶囊含有FD&C黄色6号(日落黄FCF),可能引起过敏反应。
观察到的血清肌酐升高并不影响肾功能。
应使用不基于血清肌酐的替代方法来评估肾功能。
可能通过抑制肾脏转运蛋白OCT2和MATE1来增加血清肌酐。
尚无妊娠期使用数据来评估与药物相关的主要出生缺陷、流产或其他不良母体或胎儿结局的风险。
尚不清楚是否分布于人乳中。
对母乳喂养婴儿的影响或对乳汁分泌的影响也未知。
建议患者在用药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1个月内不要哺乳。
应在开始维姆塞替尼治疗前确认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妊娠状态。
建议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维姆塞替尼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建议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侣的男性患者在维姆塞替尼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1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对人类生育能力的影响未知。
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
临床研究中老年人数量不足,无法确定65岁及以上的患者是否与年轻患者的反应不同。
尚未在中度至重度(总胆红素>1.5倍ULN且AST不限)肝功能损害患者中进行研究。
在轻度至中度肾功能损害(eGFR≥30mL/min)患者中,未观察到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差异。
未在重度肾功能损害(eGFR<30mL/min)患者中进行研究。
可能通过减少肌酐的肾小管分泌来增加血清肌酐浓度,但可能不影响肾功能;应使用不依赖血清肌酐的替代方法来评估肾功能。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20%):AST浓度升高、ALT浓度升高、眶周水肿、疲劳、皮疹、胆固醇升高、外周水肿、面部水肿、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瘙痒。
P-gp底物:维姆塞替尼可能增加P-gp底物的全身暴露量。应避免合用。如果无法避免合用,应在服用P-gp底物前至少4小时服用维姆塞替尼,除非该底物药物的处方信息中另有建议。
P-gp抑制剂:与P-gp抑制剂合用时,未观察到维姆塞替尼药代动力学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BCRP底物:维姆塞替尼与BCRP底物合用可能增加底物药物的全身暴露量。应避免维姆塞替尼与BCRP底物合用。如果无法避免合用,请参阅BCRP底物的处方信息以进行剂量调整。
OCT2底物:维姆塞替尼与OCT2底物合用可能增加底物药物的全身暴露量。应避免维姆塞替尼与OCT2底物合用。如果无法避免合用,请参阅OCT2底物的处方信息以进行剂量调整。
达比加群:合用预计会使达比加群的全身暴露量和血浆峰浓度增加2至3倍。当在维姆塞替尼给药后4小时给予达比加群时,预计全身暴露量和血浆峰浓度最多增加1.3倍。应避免合用;如果无法避免合用,应在服用达比加群前至少4小时服用维姆塞替尼,除非达比加群的处方信息中另有建议。
伊曲康唑:与P-gp抑制剂伊曲康唑合用时,未观察到维姆塞替尼药代动力学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雷贝拉唑:与雷贝拉唑合用时,未观察到维姆塞替尼药代动力学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药代动力学呈剂量依赖性,不受高脂饮食或空腹状态影响。
血浆蛋白结合率:与人血清白蛋白结合率为96.5%。
主要经历氧化、N-脱甲基和N-脱烷基化,次要生物转化途径包括N-脱甲基化、脱氢和氧化。
口服单次放射性标记剂量后,约43%的放射性在粪便中回收(其中9.1%为原形药物),38%在尿液中回收(其中5.1%为原形),平均消除半衰期约为6天。
在室温(20°C-25°C;允许在15°C-30°C之间偏移)下储存于原泡罩包装中,直至准备使用。
1、指导患者每周两次服药,间隔至少72小时,并整粒吞服胶囊(请勿打开、压碎或咀嚼)。
2、告知患者肝毒性风险,他们需要接受肝损伤监测,并立即向医疗保健提供者报告任何严重肝损伤的体征或症状。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vimseltin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