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姆塞替尼(Vimseltinib)每周给药2次,两次服药间隔时长不得低于72小时,需严格按照泡罩包装标注日程固定每周服药日期。
每周口服两次,每次30毫克。
按照泡罩包装上的指示,两次服药之间应至少间隔72小时。
维姆塞替尼可与或不与食物同服,整粒吞服胶囊;不要打开、掰开或咀嚼。
如果错过剂量不超过48小时,应尽快补服,并在原定日期服用下一剂;如果错过剂量超过48小时,则应跳过该次漏服的剂量,并在原定日期服用下一剂。
如果在服药后30分钟内发生呕吐,应重复服用该次剂量,否则,按原定日期服用下一剂。
无相关数据。
轻度肝功能障碍(胆红素高达正常上限[1xULN]且AST大于1xULN,或胆红素大于1至1.5xULN且任何AST水平):不建议进行调整。
中度(胆红素大于1.5至3xULN且任何AST水平)或重度(胆红素大于3xULN且任何AST水平)肝功能障碍:无相关数据。
已有血清转氨酶升高、总胆红素或直接胆红素(大于1xULN)、或活动性肝脏或胆道疾病(包括碱性磷酸酶升高):不推荐使用。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首次减量:每周口服两次,每次20毫克。
第二次减量:每周口服两次,每次14毫克。
如果无法耐受每周两次、每次14毫克的剂量:应永久停用此药。
当AST和/或ALT升高至大于3至5倍ULN,且总胆红素升高至2倍ULN以内,或总胆红素升高至2倍ULN以内时:应暂停用药,直至AST和ALT恢复至基线水平或降至3倍ULN以内,且胆红素恢复至基线水平。在明确排除海氏法则(Hy'slaw)后,以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如果不良反应在4周内未缓解,则永久停药。
当AST和/或ALT升高至大于3至5倍ULN,且总胆红素升高至大于2倍ULN或INR大于1.5且碱性磷酸酶低于2倍ULN,或总胆红素升高至大于2倍ULN时:应暂停用药,直至AST和ALT恢复至基线水平或降至3倍ULN以内,且胆红素恢复至基线水平。在明确排除海氏法则后,以降低一个剂量水平恢复用药。如果不良反应在4周内未缓解,则永久停药。
当AST和/或ALT升高至大于5至8倍ULN,且总胆红素在1倍ULN以内,且无临床症状时:应暂停用药,直至AST和ALT恢复至基线水平或降至3倍ULN以内。如果不良反应在4周内未缓解,则永久停药。
当AST和/或ALT升高至大于5至8倍ULN,且总胆红素升高至大于1倍ULN,或INR大于1.5,或碱性磷酸酶升高至大于2倍ULN时:应永久停用此药。
当AST和/或ALT升高至大于8倍ULN时:应永久停用此药。
因不良反应的减量方案如下:
首次减量:每周口服两次,每次20毫克。
第二次减量:每周口服两次,每次14毫克。
如果无法耐受每周两次、每次14毫克的剂量:应永久停用此药。
应避免与此类药物同时使用。
如果无法避免同时使用:除非该底物药物的生产商产品信息中另有建议,否则应在服用P-gp底物药物前至少4小时服用本品。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vimseltin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