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的成人患者:
1)同步放化疗期:口服本品,每日剂量为75mg/m,共42天,同时接受放疗(60 Gy 分30次);随后接受6个周期的本品辅助治疗。
根据患者耐受程度可暂停用药,但无需降低剂量。同步放化疗期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绝对白细胞计数≥1.5×10/L,血小板计数≥1.5×10/L,普通毒性标准(CTC)-非血液学毒性≤1级(除外脱发、恶心和呕吐),本品可连续使用42天,直至49天。治疗期间每周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
2)辅助治疗期:本品同步放化疗期结束后4周,进行6个周期的本品辅助治疗。第1周期的本品剂量是150mg/m/日,每日一次,共5天,然后停药23天。
第2周期开始时,如果第1周期CTC的非血液学毒性≤2级(除外脱发、恶心和呕吐)、绝对白细胞计数(ANC)≥1.5 ×10/L和血小板计数≥100×10/L,则剂量可增至200mg/m/日。
如果第2周期的剂量没有增加,在以后的周期中也不应增加剂量。除出现毒性外,以后各周期的剂量维持在每日200mg/m。
二、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患者:
1、成人患者: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患者的本品起始剂量是150 mg/m/日,共5天.如果下个周期第一天的ANC≥1.5×10/L 和血小板计数≥100×10/L,则第2周期的剂量增为200 mg/m/日。应根据ANC和血小板计数最低值调整本品的剂量。
2、儿童患者:在以前曾接受过化疗3岁或3岁以上的患儿中,每28天周期中本品口服起始剂量是150 mg/m/日,共5天; 如果没有出现毒性,下个周期的剂量增至200 mg/m/日。
三、全部患者
1、应空腹(进餐前至少一小时)服用本品。服用本品前后可使用止吐药。如果服药后出现呕吐,当天不能服用第2剂。
2、不能打开或咀嚼本品,应用一杯水整粒吞服。如果胶囊有破损,应避免皮肤或粘膜与胶囊内粉状内容物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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