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
(1) 治疗过程包括2周期的诱导治疗,随后3周期的巩固治疗和4周期的持续治疗。
(2) 诱导或巩固治疗的单个周期包括连续静脉输注28天,随后14天间隔时间(共42天)。
(3) 维持治疗的单个周期包括连续静脉输注28天,随后56天间隔时间(共84天)。
建议第一疗程的前9天和第二疗程的前两天住院治疗。
用药前需用地塞米松预处理。
用量:
(1) 诱导治疗:
≥45kg患者,在第一个疗程第1-7天应予以9μg/天,第8-28天予以28μg/天;后续的疗程则第1-28天均为28μg/天;
<45kg患者,在第一个疗程第1-7天应予以5 mcg/㎡/天,第8-28天予以15mcg/㎡/天;后续的疗程则第1-28天均为15mcg/㎡/天;
(2) 巩固治疗及维持治疗:
≥45kg患者,第1-28天均为28μg/天;
<45kg患者,第1-28天均为15mcg/㎡/天。 使用静脉泵以保证恒定流速予以持续静脉输注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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