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西木单抗(Imjudo)需要在专业医师操作下用药,不可自行使用。
应在同一天先给予替西木单抗,再给予度伐利尤单抗。
适应症:不可切除性肝细胞癌(uHCC)
体重≥30公斤的患者:
在第1周期第1天,给予单次剂量的替西木单抗300mg,随后给予度伐利尤单抗†1500mg;
之后继续每4周给予度伐利尤单抗1500mg作为单药治疗。
体重<30公斤的患者:
在第1周期第1天,给予单次剂量的替西木单抗4mg/kg,随后给予度伐利尤单抗†20mg/kg;
之后继续每4周给予度伐利尤单抗20mg/kg作为单药治疗。
治疗持续时间:联合治疗的第1周期结束后,继续每4周给予度伐利尤单抗作为单药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对于治疗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替西木单抗,每次输注前应对患者进行称重。
该方案以周为单位展示了治疗周期。在第0周至第24周的时间轴上,标注了不同药物的给药时机。方案分为8个周期。
替西木单抗给药:在第1、4、7、10、13周给药,共5次。输注时间为60分钟。如果患者接受的铂类化疗少于4个周期,剩余的替西木单抗周期(最多共5次)应在铂类化疗阶段结束后,联合度伐利尤单抗,每4周给予一次。
度伐利尤单抗给药:从第1周开始,每3周给药一次,直至第22周(包括第22周)。从第5周期开始,给药间隔从每3周改为每4周。之后继续给予度伐利尤单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化疗给药:在第1、4、7、10周给药,共4个周期。对于接受培美曲塞和卡铂/顺铂治疗的非鳞状细胞癌患者,从第12周起可选择继续培美曲塞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体重≥30公斤:替西木单抗剂量为75mg;度伐利尤单抗剂量为1500mg。铂类化疗方案可选择:卡铂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者卡铂或顺铂联合培美曲塞。
体重<30公斤:替西木单抗剂量为1mg/kg;度伐利尤单抗剂量为20mg/kg。铂类化疗方案同上。
体重≥30公斤:替西木单抗剂量为75mg;度伐利尤单抗剂量为1500mg。铂类化疗方案可选择:卡铂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或者卡铂或顺铂联合吉西他滨。
体重<30公斤:替西木单抗剂量为1mg/kg;度伐利尤单抗剂量为20mg/kg。铂类化疗方案同上。
应目视检查药品是否有颗粒物和变色。如果溶液浑浊、变色或观察到可见颗粒,应丢弃。
请勿摇晃药瓶。
从替西木单抗药瓶中抽出所需体积,并丢弃带有任何未使用部分的药瓶。
转移至含有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的静脉输注袋中,并稀释至终浓度为0.1mg/mL至10mg/mL。通过轻轻倒置混合稀释溶液,请勿摇晃。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替西木单抗不含防腐剂。配制后应立即使用输注溶液。如果不能立即使用而需要储存,则从配制到开始给药的总时间不应超过在2°C至8°C(36°F至46°F)的冰箱中冷藏24小时,或在室温(最高30°C/86°F)下放置24小时。请勿冷冻,请勿摇晃。
替西木单抗输注溶液应在60分钟内,通过带有无菌、低蛋白结合、0.2或0.22微米过滤器的静脉管路进行静脉输注。
每种药品应使用单独的输注袋和过滤器。
替西木单抗联合度伐利尤单抗:在给药当天,先输注替西木单抗,随后输注度伐利尤单抗。
替西木单抗联合度伐利尤单抗及铂类化疗:在给药当天,先输注替西木单抗,然后输注度伐利尤单抗,最后输注铂类化疗药物。
替西木单抗联合度伐利尤单抗及培美曲塞治疗:在给药当天,先输注替西木单抗,然后输注度伐利尤单抗,最后进行培美曲塞治疗。
替西木单抗联合度伐利尤单抗:替西木单抗输注完成后观察患者60分钟。然后,将度伐利尤单抗作为单独的静脉输注液,在60分钟内输注完毕。
替西木单抗联合度伐利尤单抗及铂类化疗/培美曲塞治疗:在第1周期,先输注替西木单抗,持续一小时。替西木单抗输注结束后1至2小时,输注度伐利尤单抗,持续一小时。度伐利尤单抗输注结束后1至2小时,给予铂类化疗。
在后续周期中,如果在第1周期没有出现输注反应,度伐利尤单抗可在替西木单抗输注结束后立即给予。度伐利尤单抗输注结束与化疗开始之间的时间可缩短至30分钟。
对于重度(3级)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应暂停治疗方案。
对于危及生命(4级)的免疫介导不良反应、需要全身免疫抑制治疗的复发性重度(3级)免疫介导反应,或者在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后12周内无法将皮质类固醇剂量减少至每日泼尼松10毫克或等当量以下,应永久停用治疗方案。
肺炎:2级时暂停治疗,待缓解后恢复;3级或4级时永久停药。
结肠炎:2级时暂停治疗,待缓解后恢复;3级或4级时永久停药。任何级别的肠穿孔均需永久停药。
无肝脏肿瘤受累的肝炎:ALT或AST升高至>3倍且≤8倍ULN,或总胆红素升高至>1.5倍且≤3倍ULN时,暂停治疗,待缓解后恢复。ALT或AST升高至>8倍ULN,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倍ULN时,永久停药。
有肝脏肿瘤受累的肝炎:基线AST或ALT为>1倍且≤3倍ULN,之后升高至>5倍且≤10倍ULN;或者基线AST或ALT为>3倍且≤5倍ULN,之后升高至>8倍且≤10倍ULN时,暂停治疗,待缓解后恢复。AST或ALT升高至>10倍ULN,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倍ULN时,永久停药。
内分泌病变:3级或4级时,暂停治疗直至临床情况稳定,或根据严重程度永久停药。
伴肾功能不全的肾炎:血肌酐2级或3级升高时,暂停治疗,待缓解后恢复;血肌酐4级升高时,永久停药。
剥脱性皮肤病:疑似Stevens-Johnson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疹(DRESS)时,暂停治疗;确诊SJS、TEN或DRESS时,永久停药。
心肌炎:任何2级、3级或4级心肌炎均需永久停药。
神经毒性:2级时暂停治疗,待缓解后恢复;3级或4级时永久停药。
输注相关反应:1级或2级时,可中断输注或减慢输注速度;3级或4级时,永久停药。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tremelimumab-act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