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塞瑞替尼(Ceritinib)的服用剂量除了推荐剂量外,也许根据患者的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每日一次口服450m的塞瑞替尼持续用药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随餐口服,每日应在同一时间服用。
1、首次剂量下调:300mg,每日一次。
2、第二次剂量下调:150mg,每日一次。
3、若患者无法耐受每日15mg剂量,应停用塞瑞替尼。
肌酐清除率CrCl30至<90mL/min,无需调整塞瑞替尼剂量。
肌酐清除率CrCl<30mL/min,数据不可用。
Child-PughA或B级,无需调整塞瑞替尼剂量。
Child-PughC级,剂量应减少塞瑞替尼约三分之一的剂量,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150mg剂量规格。
使用止吐或止泻治疗后,仍会出现严重或无法耐受的恶心、呕吐或腹泻,需暂停塞瑞替尼给药直至症状改善;症状改善后以降一级剂量恢复给药。
(1)、ALT或AST升高>5倍正常值上限(ULN)且总胆红素升高≤2xULN:暂停给药直至恢复至基线水平或≤3xULN;恢复后以降一级剂量恢复塞瑞替尼给药。
(2)、ALT或AST升高>3xULN且总胆红素升高>2xULN(无胆汁淤积或溶血):永久停药。
发生任何级别的与治疗相关的间质性肺病/肺炎,永久停止塞瑞替尼。
(1)、在至少2次单独的心电图(ECG)上显示QTc间期>500毫秒时,暂停给药直至QTc间期<481毫秒或恢复至基线水平(若基线QTc≥481毫秒);恢复后以降一级剂量恢复塞瑞替尼给药。
(2)、QTc间期延长合并尖端扭转型室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严重心律失常时,应永久停药。
接受降糖治疗后,持续高血糖>250mg/dL,应暂停塞瑞替尼给药直至高血糖得到充分控制;控制后以降一级剂量恢复给药;若通过药物干预仍无法实现充分的高血糖控制,停用塞瑞替尼。
(1)、当出现有症状但不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时,应暂停塞瑞替尼给药直至恢复至无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心率≥60次/分钟;评估已知可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若心动过缓不能归因于其他药物,以降一级剂量恢复给药。
(2)、接受已知也可引起心动过缓或已知可引起低血压的药物的患者,出现需干预的临床显著心动过缓或危及生命的心动过缓:永久停药。
当脂肪酶或淀粉酶升高>2xULN时,暂停给药直至恢复至低于1.5xULN;在下一个较低剂量时恢复给药。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dosage/ceritin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