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法替尼的商品名为吉泰瑞(Gilotrif),为抗肿瘤药物,是一种第二代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目前已在包括美国、中国、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上市,为EGFR突变阳性肺癌患者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靶向治疗选择。
1、用于经FDA批准的诊断试验检测确认肿瘤存在非耐药性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如19号外显子缺失突变[del19]、21号外显子替代突变[L858R])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2、非耐药性EGFR突变指在阿法替尼推荐剂量下,可通过具有临床意义的肿瘤缩小程度预测阿法替尼疗效,和/或在阿法替尼推荐剂量下可维持的血药浓度水平下,有望抑制细胞增殖或EGFR酪氨酸激酶磷酸化的突变类型。
3、用于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FDA已将阿法替尼指定为该适应症的孤儿药)。
4、对于存在耐药性EGFR突变的患者,阿法替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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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Drugs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1)阿法替尼口服给药,每日口服一次,空腹服用(至少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
(2)若漏服一剂阿法替尼,应尽快补服,但如果距下一次服药时间不足12小时,则无需补服,不可在下次服用双倍剂量。
(3)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口服,每日4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4)既往治疗过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口服,每日4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可能需要进行剂量降低、暂时停药或永久停药。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1)发生危及生命的大疱性、水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
(2)间质性肺病。
(3)严重药物诱导的肝损伤。
(4)胃肠道穿孔。
(5)持续性溃疡性角膜炎。
(6)症状性左心室功能不全。
(7)每日剂量20mg时仍出现严重或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
(1)若出现3级或4级毒性,应暂时中断阿法替尼治疗。
(2)当毒性完全缓解或改善至1级时,以低于发生毒性前每日剂量10mg的剂量恢复治疗。
(1)若2级腹泻经止泻治疗后仍持续2天或以上,或出现3级及以上腹泻,应暂时中断阿法替尼治疗。
(2)当腹泻改善至1级或以下时,以低于发生腹泻前每日剂量10mg的剂量恢复治疗。
(1)若出现不可耐受或持续(持续时间>7天)的2级皮肤反应,或3级皮肤反应,应暂时中断阿法替尼治疗。
(2)当皮肤反应改善至1级或以下时,以低于发生皮肤反应前每日剂量10mg的剂量恢复治疗。
(3)若出现危及生命的大疱性、水疱性或剥脱性病变,应永久停药。
(1)轻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或B级):无需调整初始剂量。
(2)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需密切监测,若无法耐受,应调整剂量。
(1)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30-89mL/min/1.73m²):无需调整初始剂量。
(2)重度肾功能不全(eGFR15-29mL/min/1.73m²):剂量调整为每日30mg。
目前尚无具体的阿法替尼剂量推荐。
阿法替尼发生率≥20%的不良反应包括:腹泻、皮疹/痤疮样皮炎、口腔炎、甲沟炎、皮肤干燥、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瘙痒。
(1)已有腹泻导致脱水(伴或不伴肾功能损伤)的报告,部分病例可致命。
(2)接受阿法替尼治疗的患者中,腹泻发生率高达96%,其中严重(3级)腹泻发生率可达15%。
(3)腹泻通常在开始治疗后6周内出现。
(4)若出现持续性或严重腹泻,应暂时中断治疗并降低后续剂量。
(5)应为患者提供止泻药物(如洛哌丁胺),以备居家使用。
(6)建议患者在腹泻发作时即开始服用止泻药,直至稀便停止12小时。
(1)接受阿法替尼治疗的患者中,皮肤反应(如皮疹、红斑、痤疮样皮疹)发生率高达90%。
(2)还报告了3级皮肤反应(表现为大疱性、水疱性和剥脱性病变)以及1-3级掌跖红肿疼痛综合征(手足综合征)。
(3)上市后经验中还报告了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和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4)可使用局部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抗感染药物或抗组胺药治疗阿法替尼相关皮疹。
(5)若出现严重或持续性皮肤反应,应暂时中断治疗并降低后续剂量。
(6)若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大疱性、水疱性或剥脱性病变,或疑似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1)已有间质性肺病或类间质性肺病事件(如肺浸润、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过敏性肺泡炎)的报告,部分病例可致命。
(2)据报道,亚洲患者中间质性肺病的发生率高于非亚洲患者。
(3)若疑似间质性肺病,应暂时中断治疗。
(4)若确诊间质性肺病,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1)已有肝功能检查异常的报告,部分病例可致命,发生率高达50%。
(2)已报告严重、致命的反应。
(3)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若患者肝功能恶化,应暂时中断治疗。
(4)若出现严重肝损伤,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1)已有胃肠道穿孔的报告。
(2)需监测高危患者。
(3)若发生胃肠道穿孔,应永久停药。
(1)已有角膜炎(表现为急性或加重的眼部炎症、流泪、畏光、视物模糊、眼痛和/或眼红)的报告,包括3级角膜炎。
(2)若疑似角膜炎,应暂时中断治疗。
(3)若确诊角膜炎,需权衡继续治疗的潜在获益与风险。
(4)对于确诊的溃疡性角膜炎,应暂时中断或停用治疗。
(5)若出现持续性溃疡性角膜炎,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6)有角膜炎、溃疡性角膜炎或严重干眼症病史的患者应慎用。
(7)佩戴隐形眼镜是发生角膜炎和溃疡的危险因素。
(1)阿法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实验已证实阿法替尼具有胚胎-胎儿毒性(如流产)和致畸性。
(2)开始治疗前,需核实有生殖潜力女性的妊娠状态。
(3)治疗期间及停药后至少2周内,应避免妊娠。若在妊娠期间使用阿法替尼,应告知患者胎儿潜在的风险。
已有左心室功能不全的报告。若出现症状性左心室功能不全,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接受多剂量阿法替尼(每日50mg)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未观察到校正QT(QTc)间期出现显著延长(>20毫秒)。
根据动物实验结果,阿法替尼可能损伤女性和男性的生育能力。
CYP抑制剂或诱导剂:不太可能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CYP底物:不太可能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1)P-gp抑制剂:可能发生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增加阿法替尼的全身暴露量)。若无法耐受,应降低阿法替尼剂量。
(2)P-gp诱导剂:可能发生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降低阿法替尼的全身暴露量)。若耐受,可增加阿法替尼剂量。
阿法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妊娠期间应避免使用。
阿法替尼可分布至大鼠乳汁中,目前尚不明确其是否会分布至人乳汁中,或对乳汁分泌及哺乳期婴儿造成影响。
治疗期间及停药后2周内,应停止哺乳。
阿法替尼在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1)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尚无足够经验确定65岁及以上患者与年轻成人的反应是否存在差异。
(2)既往治疗过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与年轻成人相比,安全性无总体差异,但总体生存获益似乎有所降低。
(1)轻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或B级)对阿法替尼的全身暴露量无影响。
(2)尚未在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患者中进行研究,因此需密切监测。
(1)重度肾功能不全(eGFR15-29mL/min/1.73m²)可使阿法替尼的血药峰浓度和全身暴露量分别增加22%和50%,需调整剂量。
(2)中度肾功能不全(eGFR30-59mL/min/1.73m²)对阿法替尼的血药峰浓度无影响,但可使全身暴露量增加22%。
(3)尚未在eGFR<15mL/min/1.73m²的患者或接受透析治疗的患者中进行研究。
避光、防潮,原包装保存于20℃-25℃(允许15℃-30℃短期存放)。
恶心、呕吐、乏力。对症支持治疗,无特效解毒剂。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afatini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