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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法替尼(Gilotrif)中文说明书

郭药师
已帮助: 21人
2026-01-07 14: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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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法替尼的商品名为吉泰瑞(Gilotrif),为抗肿瘤药物,是一种第二代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目前已在包括美国、中国、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批上市,为EGFR突变阳性肺癌患者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靶向治疗选择。

阿法替尼适应症

非小细胞肺癌

1、用于经FDA批准的诊断试验检测确认肿瘤存在非耐药性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如19号外显子缺失突变[del19]、21号外显子替代突变[L858R])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一线治疗。

2、非耐药性EGFR突变指在阿法替尼推荐剂量下,可通过具有临床意义的肿瘤缩小程度预测阿法替尼疗效,和/或在阿法替尼推荐剂量下可维持的血药浓度水平下,有望抑制细胞增殖或EGFR酪氨酸激酶磷酸化的突变类型。

3、用于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治疗(FDA已将阿法替尼指定为该适应症的孤儿药)。

4、对于存在耐药性EGFR突变的患者,阿法替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图片来自公开渠道(如FDA官网、Drugs官网、原研药厂官网等),仅供参考。

阿法替尼用法用量

1、给药方式

(1)阿法替尼口服给药,每日口服一次,空腹服用(至少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

(2)若漏服一剂阿法替尼,应尽快补服,但如果距下一次服药时间不足12小时,则无需补服,不可在下次服用双倍剂量。

2、成人推荐剂量

(3)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口服,每日4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4)既往治疗过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口服,每日40mg,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阿法替尼剂量调整

可能需要进行剂量降低、暂时停药或永久停药。

1、永久停药指征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1)发生危及生命的大疱性、水疱性或剥脱性皮肤病变。

(2)间质性肺病。

(3)严重药物诱导的肝损伤。

(4)胃肠道穿孔。

(5)持续性溃疡性角膜炎。

(6)症状性左心室功能不全。

(7)每日剂量20mg时仍出现严重或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

2、3级或4级毒性

(1)若出现3级或4级毒性,应暂时中断阿法替尼治疗。

(2)当毒性完全缓解或改善至1级时,以低于发生毒性前每日剂量10mg的剂量恢复治疗。

3、腹泻

(1)若2级腹泻经止泻治疗后仍持续2天或以上,或出现3级及以上腹泻,应暂时中断阿法替尼治疗。

(2)当腹泻改善至1级或以下时,以低于发生腹泻前每日剂量10mg的剂量恢复治疗。

4、皮肤毒性

(1)若出现不可耐受或持续(持续时间>7天)的2级皮肤反应,或3级皮肤反应,应暂时中断阿法替尼治疗。

(2)当皮肤反应改善至1级或以下时,以低于发生皮肤反应前每日剂量10mg的剂量恢复治疗。

(3)若出现危及生命的大疱性、水疱性或剥脱性病变,应永久停药。

阿法替尼特殊人群剂量调整

1、肝功能不全

(1)轻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或B级):无需调整初始剂量。

(2)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需密切监测,若无法耐受,应调整剂量。

2、肾功能不全

(1)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30-89mL/min/1.73m²):无需调整初始剂量。

(2)重度肾功能不全(eGFR15-29mL/min/1.73m²):剂量调整为每日30mg。

3、老年患者

目前尚无具体的阿法替尼剂量推荐。

阿法替尼不良反应

阿法替尼发生率≥20%的不良反应包括:腹泻、皮疹/痤疮样皮炎、口腔炎、甲沟炎、皮肤干燥、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瘙痒。

阿法替尼注意事项

1、腹泻

(1)已有腹泻导致脱水(伴或不伴肾功能损伤)的报告,部分病例可致命。

(2)接受阿法替尼治疗的患者中,腹泻发生率高达96%,其中严重(3级)腹泻发生率可达15%。

(3)腹泻通常在开始治疗后6周内出现。

(4)若出现持续性或严重腹泻,应暂时中断治疗并降低后续剂量。

(5)应为患者提供止泻药物(如洛哌丁胺),以备居家使用。

(6)建议患者在腹泻发作时即开始服用止泻药,直至稀便停止12小时。

2、皮肤反应

(1)接受阿法替尼治疗的患者中,皮肤反应(如皮疹、红斑、痤疮样皮疹)发生率高达90%。

(2)还报告了3级皮肤反应(表现为大疱性、水疱性和剥脱性病变)以及1-3级掌跖红肿疼痛综合征(手足综合征)。

(3)上市后经验中还报告了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和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4)可使用局部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抗感染药物或抗组胺药治疗阿法替尼相关皮疹。

(5)若出现严重或持续性皮肤反应,应暂时中断治疗并降低后续剂量。

(6)若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大疱性、水疱性或剥脱性病变,或疑似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3、肺部反应

(1)已有间质性肺病或类间质性肺病事件(如肺浸润、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过敏性肺泡炎)的报告,部分病例可致命。

(2)据报道,亚洲患者中间质性肺病的发生率高于非亚洲患者。

(3)若疑似间质性肺病,应暂时中断治疗。

(4)若确诊间质性肺病,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4、肝毒性

(1)已有肝功能检查异常的报告,部分病例可致命,发生率高达50%。

(2)已报告严重、致命的反应。

(3)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若患者肝功能恶化,应暂时中断治疗。

(4)若出现严重肝损伤,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5、胃肠道穿孔

(1)已有胃肠道穿孔的报告。

(2)需监测高危患者。

(3)若发生胃肠道穿孔,应永久停药。

6、眼部反应

(1)已有角膜炎(表现为急性或加重的眼部炎症、流泪、畏光、视物模糊、眼痛和/或眼红)的报告,包括3级角膜炎。

(2)若疑似角膜炎,应暂时中断治疗。

(3)若确诊角膜炎,需权衡继续治疗的潜在获益与风险。

(4)对于确诊的溃疡性角膜炎,应暂时中断或停用治疗。

(5)若出现持续性溃疡性角膜炎,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6)有角膜炎、溃疡性角膜炎或严重干眼症病史的患者应慎用。

(7)佩戴隐形眼镜是发生角膜炎和溃疡的危险因素。

7、胎儿/新生儿发病风险和死亡风险

(1)阿法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实验已证实阿法替尼具有胚胎-胎儿毒性(如流产)和致畸性。

(2)开始治疗前,需核实有生殖潜力女性的妊娠状态。

(3)治疗期间及停药后至少2周内,应避免妊娠。若在妊娠期间使用阿法替尼,应告知患者胎儿潜在的风险。

8、心血管反应

已有左心室功能不全的报告。若出现症状性左心室功能不全,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

接受多剂量阿法替尼(每日50mg)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未观察到校正QT(QTc)间期出现显著延长(>20毫秒)。

9、生育能力损伤

根据动物实验结果,阿法替尼可能损伤女性和男性的生育能力。

阿法替尼药物相互作用

1、影响肝微粒体酶的药物

CYP抑制剂或诱导剂:不太可能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2、经肝微粒体酶代谢的药物

CYP底物:不太可能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3、影响P-糖蛋白转运系统的药物

(1)P-gp抑制剂:可能发生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增加阿法替尼的全身暴露量)。若无法耐受,应降低阿法替尼剂量。

(2)P-gp诱导剂:可能发生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降低阿法替尼的全身暴露量)。若耐受,可增加阿法替尼剂量。

阿法替尼特殊人群用药

1、妊娠

阿法替尼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妊娠期间应避免使用。

2、哺乳

阿法替尼可分布至大鼠乳汁中,目前尚不明确其是否会分布至人乳汁中,或对乳汁分泌及哺乳期婴儿造成影响。

治疗期间及停药后2周内,应停止哺乳。

3、儿科用药

阿法替尼在儿科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立。

4、老年用药

(1)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尚无足够经验确定65岁及以上患者与年轻成人的反应是否存在差异。

(2)既往治疗过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与年轻成人相比,安全性无总体差异,但总体生存获益似乎有所降低。

5、肝功能不全

(1)轻度或中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A级或B级)对阿法替尼的全身暴露量无影响。

(2)尚未在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C级)患者中进行研究,因此需密切监测。

6、肾功能不全

(1)重度肾功能不全(eGFR15-29mL/min/1.73m²)可使阿法替尼的血药峰浓度和全身暴露量分别增加22%和50%,需调整剂量。

(2)中度肾功能不全(eGFR30-59mL/min/1.73m²)对阿法替尼的血药峰浓度无影响,但可使全身暴露量增加22%。

(3)尚未在eGFR<15mL/min/1.73m²的患者或接受透析治疗的患者中进行研究。

阿法替尼贮存方法

避光、防潮,原包装保存于20℃-25℃(允许15℃-30℃短期存放)。

阿法替尼药物过量

恶心、呕吐、乏力。对症支持治疗,无特效解毒剂。

参考资料: https://www.drugs.com/monograph/afatini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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